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王怡雯
被告
大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8,722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