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6號
- 原 告
- 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俊健(Stephen Bradley Dorrough)
- 訴訟代理人
- 湯東穎律師
- 杜柏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5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72,378.75元及其利息,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0年5月28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對新臺幣28.07元換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2,672元【計算式:372,378.75元(美金)×28.07=10,452,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逕送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