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8號
- 原告
- 冰研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5,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3萬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0,59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