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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7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雲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書正
被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奇宏
被告
林子恩

林晏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林子恩、林晏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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