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7號
- 原告
- 陳國裕
- 被告
- 鄭品謙
- 被告
- 鑫協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鍾雅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品謙、鑫協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調解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