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陳國裕鄭品謙鑫協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陳國裕 被 告 鄭品謙 鑫協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雅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品謙、鑫協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調解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煜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