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2號
- 原告
- 楊敏棊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8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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