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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彭淑苑

原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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