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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雅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林鉅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紀賢律師
被告
暉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瑛洳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受訴訟告知 羅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8日10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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