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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楊明箴

原 告
王婧瑜
被 告
王其松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范揚賢
顏煜承
被 告
許秀戎
訴訟代理人
萬瑞發
被 告
王明順
王明聖
王燕輝
王燕坤
王燕宗
王佩予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10「王靖瑜」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婧瑜」;編號A部分之面積欄、應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編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中橡控股公司      A 70.41 7041/21678 2 王明順  42.03 4203/21678 3 王明聖  18.06 1806/21678 4 王其松  18.06 1806/21678 5 許秀戎  27.10 2710/21678 6 王燕輝    41.12 4112/108390 7 王燕坤   4112/108390 8 王燕宗   4112/108390 9 王姵予   4112/108390 10 王婧瑜   4112/10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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