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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箴

原 告
王婧瑜
被 告
王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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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范揚賢
顏煜承
被 告
許秀戎
訴訟代理人
萬瑞發
被 告
王明順
王明聖
王燕輝
王燕坤
王燕宗
王珮予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10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佩予」記載,應更正為「王珮予」;原判決第二頁第十九行中「王佩予」記載,應更正為「王珮予」。

二、原判決附表二及原更正裁定附表中關於「王姵予」記載,應更正為「王珮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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