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8號
- 原告
- 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明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沈世祐律師
- 被告
- 恆勤水電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憲宏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林獻宏」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憲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