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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晧
訴訟代理人
陳致維
訴訟代理人
劉幸真
被告
吳建均即御聖集益商店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表示有意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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