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 原告
-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正晧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維
- 訴訟代理人
- 劉幸真
- 被告
- 吳建均即御聖集益商店
- 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禹謙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表示有意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表示有意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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