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德安家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喬雯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育忠
- 即被告
- 張振宇
- 即被告
- 林信益
- 即被告
- 舒立華
- 即被告
- 陳一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 參加人
-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0元(計算式如下:3,000×1.5×5=22,500),共計2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