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號
- 原告
-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泳勝
- 訴訟代理人
- 古旻書律師
- 被告
-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欽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美金捌仟零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捌仟零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