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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麗芬

上訴人
即原告
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池男
訴訟代理人
王文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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