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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明箴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E室
被 告
亞東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志忠
被 告
詹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詹佩雯」記載,應更正為「詹珮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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