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原 告
- 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旭
- 訴訟代理人
- 彭首席律師
- 被 告
-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敏求
- 訴訟代理人
- 董浩雲律師
- 陳彥竹律師
- 被 告
- 欣銳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New Ray Innovation In
- c.)
- 法定代理人
- 龔柏綸
- 訴訟代理人
- 耿淑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辯論終結後,被告分別具狀再為答辯,原告則陳報最新和解方案並聲請再開辯論,是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