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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珮瑜

原 告
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旭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陳彥竹律師
被 告
欣銳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New Ray Innovation In
c.)
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
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代位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辯論終結後,被告分別具狀再為答辯,原告則陳報最新和解方案並聲請再開辯論,是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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