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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彭淑苑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家維
訴訟代理人
鄭浚煒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告
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振璋
被告
宋新幗
訴訟代理人
黃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一點中關於「保證被告泉旺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保證被告銅鑼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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