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楊家維
- 訴訟代理人
- 鄭浚煒
- 訴訟代理人
- 楊景翔
- 被告
- 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振璋
- 被告
- 宋新幗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一點中關於「保證被告泉旺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保證被告銅鑼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