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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彭淑苑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蔣惠玲
被 告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治
被 告
陳文治
陳文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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