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被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簽立之「委託保證商業本票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97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因兩造簽立之上開契約書第13條約定,本契約以貴公司(即原告公司)或其分公司所在地為履行地,並以貴公司或其分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8頁),因原告之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中山區,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上開契約所生之訴訟,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