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 原告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壯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靜律師
- 被告
-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當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國家及科學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記載,應更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