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原告
-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智
- 訴訟代理人
- 朱治國律師
- 被告
-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62號業務侵占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111年9月15日上午10時0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5日具狀到院,繕本自寄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