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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宇璿

聲請人
彭柯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5713-3 1 1000 2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5714-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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