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彭柯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5713-3 1 1000 2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5714-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