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傅伊君
- 當事人陳鄭貴美即陳月琴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陳鄭貴美即陳月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江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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