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振台企業社即沈凈羽
- 代理人
- 李瑞峰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運興鐵工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1月8日 141,871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