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振台企業社即沈凈羽
代理人
李瑞峰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景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運興鐵工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1月8日 141,871元 AH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