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珍烜
- 訴訟代理人
- 彭敏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0日 19,000元 IS0000000 2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1月10日 219,700元 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