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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傅伊君

聲請人
松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訴訟代理人
楊織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魏文緣 華南銀行新豐分行 民國110年2月28日 17,815元 N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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