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大葉酒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季展
- 訴訟代理人
- 趙子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大葉酒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葉酒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