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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欣怡

聲請人
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正
代理人
賴宣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金正順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山分行 109年10月25日 107,250元 AO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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