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蔡孟芳

債權人
正永勝通訊行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錦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510 條、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並未提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惟債權人迄未補正,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