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正永勝通訊行、林煒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正永勝通訊行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錦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510 條、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並未提出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惟債權人迄未補正,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