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2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林育誠即誠鴻魚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0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育誠即誠鴻魚號 一、債務人等連帶給付向債權人新台幣390,18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2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並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