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東大建材行張瑋民、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柱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801號 債 權 人 東大建材行張瑋民 債 務 人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復豐電機有限公司、吳建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為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1樓、復豐電機有限公司登記址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務人 吳建華部分,因無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職權查詢戶籍謄本,致無法確認是否有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