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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劉曜絃
相對人
鳴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鳴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屬勞工為原告(即聲請人)之勞動事件,被告(即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村○路000巷00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顯係違誤。

三、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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