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易萍、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曾文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陳易萍 被 告 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03元【計算式:(6,610x1/3)=2,20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