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0號
- 原告
- 陳易萍
- 被告
- 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03元【計算式:(6,610x1/3)=2,20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