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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李文策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告
德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萌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095,640元【計算式為:(51,594x12)x5=3,095,640】,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金額1,530,622元,合計為4,626,262元【計算式:(3,095,640+1,530,622)=4,626,262】,原應繳納裁判費46,837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612元【計算式:(46,837x1/3)=15,612,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15,6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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