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曾○○、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余定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曾○○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被 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定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90元【計算式:(8,370x1/3)=2,79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