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0號
- 原告
- 廖元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補字第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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