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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楊逸妍
被告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明確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未上班時數法定金額及資遣費之具體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涉及非因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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