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 原告
- 曾加榮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 被告
-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泳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訴之聲明第一項核計為新臺幣(下同)304,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3,310x1/3 )=1,103,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繳納裁判費4,103元【計算式:(1,103+3,000)=4,10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4,1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