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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蕭秀芳姚東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蕭秀芳 姚東毅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核定第一項原告蕭秀芳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9,464元,第二項原告姚東毅 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378,546元,原應向原告蕭秀芳徵第一審 裁判費40,699元,原告姚東毅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蕭秀芳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66元【計算式:(40,699x1/3)=13,566,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姚東 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87元【計算式:(54,262x1/3)=18,087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繳納上開金額,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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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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