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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8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蕭秀芳
原告
姚東毅
原告
前列二人共
原告
同訴訟代理
原告
人 楊時綱律師
被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核定第一項原告蕭秀芳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9,464元,第二項原告姚東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378,546元,原應向原告蕭秀芳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原告姚東毅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蕭秀芳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66元【計算式:(40,699x1/3)=13,566,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姚東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87元【計算式:(54,262x1/3)=18,08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繳納上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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