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李柔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李柔霈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威海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杜威海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8,455元(資遣費10萬5,755元+失業補助損失5,700元+短付工資7,000元),訴訟標的金額11萬 8,4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以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2/3,再加計原告請求被告杜威海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3,000元,合計本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407元】即1,220元×1/3+3,00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