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1號
- 原告
- 余明士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曜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敬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5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41元【計算式:(18,424x1/3)=6,141,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6,1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