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余明士、曜芯科技有限公司、吳敬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1號 原 告 余明士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曜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敬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5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41元【計算式:(18,424x1/3)=6,141,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6,141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