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原告
- 蔡人傑
- 原告
- 張蓉
- 被告
- 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10,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