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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原告
蔡人傑
原告
張蓉
被告
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締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繳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10,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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