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賴淳銘、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于萬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賴淳銘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