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易萍、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曾文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易萍 被 告 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金額,原告在起訴時並未曾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利息,業據本院查閱原告起訴狀上記載明確,嗣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對被告主張應給付遲延利息,本院即難就原告未聲明之事項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遲延利息,應認本件判決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情事,原告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