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號
- 原告
- 龍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興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裕律師
- 被告
- 陳甫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