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張家祥即銓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銓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鄭雅文(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竹縣○○市○○○○街00號2樓)為銓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銓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銓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銓芯科技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1日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鄭雅文為銓芯科技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銓芯科技公司110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會議簽到簿、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銓芯科技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0年9月30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9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銓芯科技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鄭雅文為銓芯科技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