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楊明箴
- 原告臼田雅彥即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臼田雅彥即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臼田雅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0 ,住日本東京都三鷹市井口2-13-26)為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臼田雅彥為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0年7月30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3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臼田雅彥為台灣昭和電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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