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號
- 聲請人
- 羅美煒即原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原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原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號5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經相對人唯一股東選任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相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原相公司為相對人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乙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9年度司司字第12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10年度司司字第12號清算完結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轉印部分資料附於本院卷第27〜46頁),並有相對人唯一法人股東於109年12月25日徵得原相公司同意選任該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見本院卷第13頁股東同意書、第15頁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第26頁簿冊保管人保管清冊),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原相公司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