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羅美煒即原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羅美煒即原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原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原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號5 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經相對人唯一股東選任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相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 請指定原相公司為相對人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乙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 第3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9年度司司字第12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10年度司司字第12號清算完結完結事件卷宗審認 無訛(轉印部分資料附於本院卷第27〜46頁),並有相對人唯一法人股東於109年12月25日徵得原相公司同意選任該公 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見本院卷第13頁股東同意書、第15頁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第26頁簿冊保管人保管清冊),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原相公司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