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范竣唐、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 債 權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竣唐(即元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債 務 人 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2,050,3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